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泉州市提高参保工伤职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泉州市提高参保工伤职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时间:2026-07-10 19:15:42 来源:海宁市耐立得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焦点 阅读:751次

近日,泉州期待省人社厅、市提伤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高参工伤通知》。记者从市人社局、保工保险市财政局获悉,项定泉州对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泉州期待生活护理费、市提伤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提高。高参工伤

据了解,保工保险此次调整的项定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泉州期待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市提伤职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高参工伤人员,从2021年1月起开始执行。保工保险调整标准如下: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项定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此外,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泉州晚报记者 吴宗宝 通讯员 李晴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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